您的位置:首页 > 其它

联通专线收费标准

2016-05-16 20:52 363 查看
转自:http://info.10010.com/database/roaming/page.html

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标准

(一)开户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开户费
100元
(二)网络使用费

1、静态路由接入

速率
接入层级
网络使用费(元/月)
附带IP

地址数量
一类城市
二类城市
其它城市
10M
城域网汇聚层
6480
6150
5500
2
城域网接入层
5180
4920
4400
45M
城域网汇聚层
26800
25500
22800
2
城域网接入层
21500
20400
18200
100M
城域网汇聚层
57200
54300
48600
4
城域网接入层
45700
43400
38900
200M
城域网汇聚层
109300
103800
92900
8
城域网接入层
87400
83100
74300
500M
城域网汇聚层
265700
16
城域网接入层
212600
1G
城域网汇聚层
506200
64
城域网接入层
405000
2.5G
城域网汇聚层
1164300
128
城域网接入层
931500
10G
城域网汇聚层
4455000
256
城域网接入层
3564000
注: 1.采用DDN、FR、ATM、数字电路接入,按相应电路资费标准收取通信费。

2.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城市:天津、重庆、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廊坊、唐山、太原、呼和浩特、郑州、合肥、南京、武汉、长沙、西安、成都、杭州、宁波、苏州、无锡、佛山、东莞、厦门、福州、南宁;其它城市指除一类城市和二类城市之外的城市,不含港澳台地区。

3.资费标准中未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可按照其在表中列出的相邻两端口速率资费标准的比例计收。即速率

,其相邻的低端口速率为

、资费标准为

,相邻的高端口速率为

、资费标准为

,则速率

的资费标准

的计算公式为



4.SLA等级服务:紫金服务资费在标准资费基础上上浮10%,黄金服务资费上浮20%,白金服务资费上浮25%,SLA等级服务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5.附带IP地址超过标准数量时,多出地址按照50元/月/个标准收费。

6.各省级公司可以在上述网络使用费资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和市场竞争等因素最大下浮15%。

2、BGP路由接入

速率
接入方式
网络使用费(元/月)
全穿透
国内穿透
非穿透
10M
城域网汇聚层
9950
5970
5370
城域网接入层
8960
5370
4830
45M
城域网汇聚层
41300
24700
22300
城域网接入层
37100
22300
20000
100M
城域网汇聚层
87800
52700
47400
城域网接入层
79100
47400
42700
500M
城域网汇聚层
408300
245000
220500
城域网接入层
367500
220500
198400
1G
城域网汇聚层
777700
466600
420000
城域网接入层
700000
420000
378000
注: 1.采用DDN、FR、ATM、数字电路接入,按相应电路资费标准收取通信费。

2.资费标准中未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可按照其在表中列出的相邻两端口速率资费标准的比例计收。即速率

,其相邻的低端口速率为

、资费标准为

,相邻的高端口速率为

、资费标准为

,则速率

的资费标准

的计算公式为



3.SLA等级服务:紫金服务资费在标准资费基础上上浮10%,黄金服务资费上浮20%,白金服务资费上浮25%,SLA等级服务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各省级公司可以在上述网络使用费资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区域经济和市场竞争等因素最大下浮15%。

以上资费标准由各地联通公司向当地省通信管理局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业务管理规定

(一)ISP客户定义

ISP客户是指拥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业务种类注明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客户,不包括互联单位(指国家批准的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

(二)业务审批规定

1. 累计接入带宽达到200M(不含)以上或自带IP地址累计16个C类地址(含)以上的静态路由接入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以及以BGP路由协议接入的互联网专线业务申请由集团公司审批。上述业务申请须经省级分公司初审合格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集团公司审批时,重点审核客户资质及业务价格。

2. 累计接入带宽在200M(含)以下及客户自带IP地址累计16个C类地址(不含)以下的静态路由互联网专线业务由省分公司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由省分公司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要求

1. 各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有关客户业务使用用途,以及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我公司的条款;有关禁止客户将自带IP地址或我司互联网带宽转租给互联单位、其它ISP的条款;有关禁止客户利用中国联通互联网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VOIP电话的条款;有关互联网专线的起租时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的条款。

2. 客户自带AS域号或IP地址接入时,各分公司要在合同中明确客户AS域号、IP地址等信息。业务开通后,客户如需变更AS域号或IP地址,必须重新签订业务合同。

3. 各分公司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要求客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提供非法互联网信息,传播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分享和网络整理,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如有侵权内容,可联系管理员处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