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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世界各国多种多样的政体形式

2016-01-29 14:58 351 查看
 

九、世界各国多种多样的政体形式

当今世界各国政体形式多样,193个国家有193种政体,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政体形式,更没有绝对完善的政体形式。每个国家都自称本国的政体比别国的政体好,而认为别国的政体都不如自已国家政体好。现对世界各国政体形式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基本类型。  
1、君主制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国王、皇帝、天皇、苏丹等担当国家元首。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约束。君主实行终身制,并且是世袭的。这种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多实行这种专制制度。 据统计,至今保留有君主政体的国家:摩洛哥,尼泊尔,沙地阿拉伯,柬埔寨,约旦,阿联酋长国,阿曼,莱索托,不丹,科威特,斯威士兰,卡达尔,汶莱,汤加,摩纳哥。这些王国皇帝大权在握,终身在位。这里不包括日本、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典、挪威、丹麦、泰国、西班牙等各个君主立宪王国,因为日本天皇、英女皇等国君只是象徵性在位,并没有实权,首相才是王国最高掌权人。
君主制是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来就在历史上广泛存在一种专制政体。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由君主一人掌握。随着近代社会政治的发展,君主不再享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利,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限制。其中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的限制极少,议会君主立宪制所受的限制较大。   
二元君主制,是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封建势力的代表)和议会(资产阶级的代表)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议会和君主共同掌握国家权力,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拥有全部执行权,政府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宪法由君主钦定,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议会只对君主起到制约作用,是君主的临时咨询机构,立法权是形式的;君主不仅拥有否决议会立法的权力,而且还通过任命或指定议会议员来控制议会;内阁是君主行使行政权的机构,首相(或称为总理)由君主任命。
议会君主制,也称内阁君主立宪制。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如代表国家出访、签署法律文件等。政府(内阁)掌握行政权力,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2、议会制
议会制也叫代议制、国会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决定国家大事。代议制的产生发展,反映了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和国家事务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是具体方式有所不同。特点是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如果上届政府所属政党未能赢得本次议会大选,上届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旧内阁辞职后,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议会制下政府首脑(总理)的权力普遍较大。在议会制国家,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在于是否获得议会中的多数席位。
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都属于这种政体。议会君主制。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数是礼仪性的,如代表国家出访、签署法律文件等。政府(内阁)掌握行政权力,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议会共和制。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议会制优点是:①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②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③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④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分成功。
实行议会制的政权有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波兰、捷克、匈牙利、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3、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区别于君主政体,而且是作为君主政体的相对面而存在的。
议会共和制。议会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总统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帅陆海空三军,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议会共和制与总统共和制这两者的根本区别,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在总统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实行议会共和制国家有:意大利、德国、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实行总统制共和制国家有: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亚等。
4、总统制
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在总统制国家里,各政党能否上台执政的关键,在于在总统选举中能否获胜。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统帅陆海空三军,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优点是,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缺点是,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与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他(她)下台。有时,三权分立也是导致美国政体运行效率低下的原因。
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目前世界上采取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科特迪瓦)、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这些国家总统制的主要特征,特别是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这一点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如贯彻权力分立原则的程度,总统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具体关系以及总统产生的方法等,则互有区别,甚至在某些方面或在某种程度上与议会共和制相接近。
半总统制又名半议会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只能接受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法国第五共和国被视为典型的半总统制,总统负责国防、外交、宪政政策,国务总理负责其他政策;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必须任命国会多数党派人士出任总理。因此,可能出现总统与总理不同党派。虽然宪法明定总统与总理的职权,可是实际上有些职权无法完全区分,例如外交与经济密不可分,无法一分为二。总理所属政党如果在国会占了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派,总统的权力式微,总理权力上升。总统与总理同一党派,总统的权力则高度集中。法国半总统制,被部分学者视为一种在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摇摆的体制。
5、民主制
在古代雅典,实行民主制,公民大会便合乎逻辑地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立法机关直至执法机关。公民大会每年开会约40次,每次一整天。法定人数为6000人;另有500人会议,由10个部落中各派出50人参加,负责日常的行政事务。公民大会设常设机构议事会,司令官由议事会选举和罢免。法院享有与公民大会同等的权力,因为各种法院由数百名公民任陪审员;同时又是审判员,他们直接审案,并且根据多数票断案。其总体特征就是一切由人民的多数说了算。另一方面,雅典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上也未明确地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往往由公民大会和议事会既享有立法权,又享有行政和司法权,在权力运作上呈现一体化的局面。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人们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选举代表。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有多种(包括曾有过的),如苏维埃制(前苏联)、代表团制(前南斯拉夫)、人民会议制(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我们的国家元首称为主席;行政首脑称为总理;党的最高领导称总书记。
6、两院制
两院制指世界上某些国家议会分设两院的制度。两院议员通常都由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两院都具有立法和监督行政的权力,但名称各有不同。如英国叫上议院和下议院,美国、日本叫参议院和众议院,法国叫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而英国的上院和下院制度的形成,则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两院制当中两个议院的分别,主要有三种模式:在联邦国家中,通常一院以成员邦为单位选出,另一院按人口比例选出。 在君主立宪国家中,通常一院由贵族组成,另一院由平民选举。 在共和国中,通常一院由委任或间接选举议员组成,另一院由全民直选。 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类似于英国,下院占优。英国下院对财政法案有先议权,上院只有为期一个月的延期通过权;公法案在下院连续三次以上通过,上院反对无效。内阁只对下院负责。二、 类似于美国议会,两院基本平权,上院略占优势。 三、类似于法国,两院基本平权,下院略占优势。
参议院: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宪法规定由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并主持表决。参议院议员每州2名。
众议院:两院制国家议会的下议院,有些国家称为第二院,众议院的议员人数是按各地人口多少的比例分配,根据各州人口比例选出的。两院制国会的起源是因为国家的创建者希望拥有一个贴近且跟随民意公论的“人民议院”;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
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各自功能是不一样的。如美国规定众参两院都必须表决,才能成为法律;而日本和欧州有些国家法律的通过只需通过众议院就能生效,无需通过参议院表决。在这些国家参议院没有立法权,只有监督权,这与中国的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体制相当。
7、一院制  
一院制是指国家的议会只设一个院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立法和通过议案比较简便。丹麦、希腊、芬兰、新加坡、黎巴嫩、突尼斯、危地马拉、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属于一院制。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议会有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有些国家的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一院制的优点是:较有效率,比较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立法机关内没有冲突,故不易产生僵局,决定权由全体议员决议不会窄化政策制定的管道,较不会偏袒社会菁英的利益。缺点是:议会内没有权力牵制难以预防多数决统制,不能牵制行政部门的权利。代表的利益范围较小。
8、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是: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法院。国会负责立法,总统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 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1)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2)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3)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9、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个政党控制多数议席而单独组阁的情况,但那只是一种特殊情况。政治学家G.萨尔特利又把多党制分为温和的多党制和极端的多党制两种形式。(1) 温和多党制(限定多党制),其特点是:政党数量一般在3——5个,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小,政党间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竞争”,允许出现联合政权并且具有鼓励联合政权的政治结构,政局比较稳定。 (2) 极端多党制(分极多党制),其特点是:政党数量6——8个或更多,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大,“政党分散化”倾向严重,左翼和右翼存在着互不妥协的纯纲领政党。相互排他的在野党势力向执政党挑战,一个或几个政党占据着中间位置,展开多级竞争,向心力受阻,离心竞争盛行,政权交替频繁。有机会掌握政权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势力,部分政党常常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因此存在着不负责任的在野党,缺乏公平竞争。极端多党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稳。
多党制的优点:第一, 多党制国家选举往往采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因此保证了相当小的政党在议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这样各政党分散化和分裂的现象就比较普遍,这就给为数众多的政党以生存空间。第二, 政府廉洁。多党制由于权力比较分散,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治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大,有利于减少腐败。因此,一般来说,实行多党制的政府大多比较廉洁。   第三,多党制竞争激烈,互相监督,互相竞争,有效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因为有竞争才有进步,就像日本是多党制,只要做好的话人民会继续选择原先的执政党推荐的候选人连任,做不好任期一到例如日本“自民党”连续单独执政38年后人民会把票投给别的做得更好的党政。第四,多党制每个党会推荐一位最优秀的候选人,然后全民一人一票选出的国家领导人,更有公平性,让人民有幸直接参与政治互动。缺点:竞选的费用较大,多党间往往互相攻击,丑闻不断,政府信誉扫地,政策比较严谨制定周期较长,过程较复杂,政策连续性不强,在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时不如一党制快捷。
10、一党制
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由一个政党所把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存在唯一的执政党。 一党专政的术语比一党执政外延要小,通常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一党执政加以确立,也可能通过现实力量如军政府达成,不允许有反对党,或者法律上只有参政议政但不能执政的合法政党。一党制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绝对一党制”,即只有一个政党,不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二是“相对一党制”,即除了执政党外还有其他政党,但不得与执政党分享和争夺政权,只能充当参政议政的角色。三是“优势一党制”,即在一些一党占优势地位的国家,反对党是允许的,但是反对党通常没有机会获得实权;而占主要地位并长期执政的政党则容易有机会通过赞助或利用行政司法手段以保持政权。一党制的优点在于,作为执政主体的政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受到其他政党的影响和干扰较小,能够执行长期政策,并使政策得到延续(譬如“五年计划”)。另外还能减少内部的权力斗争,能有效保证国家决策的效率,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缺点是,由于执政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其他政党无法有效干预错误方针的制定。基于执政党执政地位的控制力,其他政党和公民对执政党内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的监督能力较弱。
世界上一党优势执政的国家很多,其中,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治党治国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其强化党内建设、巩固社会基础、加强执政地位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一、根据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党的纲领和方针政策,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根据新加坡地小国贫的实际国情,提出了“生存第一、经济立国”的基本国策,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施政导向。人民行动党先后拟定了四五个经济发展的五年、十年计划,包括以出口替代为主的五年计划、以高科技为导向的十年计划、以公积金为基础的国民福利计划等。二、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拓宽党的社会基础和成员构成,加强社会整合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1954年成立之初是以一个讲华语的工人党的姿态出现的,它的创始人中就有7个杰出的工会会员。近年来,在全球化和新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为了赢得中产阶级的支持,避免党的社会基础萎缩,力图使该党成为代表各种族、各阶层的“全国性运动”。主要包括手工业者、工人、店员、政府职员、教师以及工商企业界人士等。努力塑造大众政党的形象以寻求跨阶级的支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三、注意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规范党的组织体系,加强党的制度化建设,使党内做到思想和步调一致。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对党的自身建设比较重视。该党党员分预备群众党员、普通群众党员、预备干部党员、正式干部党员四类。只有干部党员才能被提名竞选议员,人民行动党在每个国会选区设有党支部,一些大的选区还设有区域分部。人民行动党尤其注重接班人的培养和选拔。新加坡领导层过渡和交接平稳顺利,这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少见的。四、采取多种措施约束党员行为,保持执政党的自身廉洁。提出“打倒贪污”的口号,把党旗的基本色调定为白色,象征廉洁。该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新加坡还成立了由总理直接领导的贪污调查局,政府赋予反贪局广泛权利,该局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拘捕涉嫌贪污受贿的嫌疑犯,有权没收贪污犯罪的全部贿赃。新加坡执法严格,任何人,不论职位多高,一旦违法,就严惩不贷。新加坡还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公务员指导手册》明确规定:公务员每年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和配偶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公务员每天必须写工作日记,记录本人的各项活动,主管单位的常任秘书定期检查其记录内容,发现问题立即送贪污调查局核实。公务员不能接受礼品馈赠,不许接受宴请,不能向下属借款。为了使公务员减少贪污受贿的诱惑,新加坡还推行“高薪养廉”政策,使他们过上体面的生活。五、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和政情的政治体制和执政方式。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认为,实行民主政治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树立与本国文化传统相适应的民主观。新加坡种族、宗教和文化差异很大,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易产生民族分裂和社会动荡。还认为,一党执政有利于最大限度网罗人才,如果两党或多党执政,有限的人才就会分散在众多政治派别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新加坡没有照搬西方式的多党制,而实行人民行动党“一党优势制”。新加坡法律虽然规定5个公民就可组织一个政党,但李光耀及其他领袖并不主张实行反对党制度。针对青年人对西方多党民主政治的崇拜,李指出,那种反对党政治是“为反对而反对”,并无实质意义。人民行动党表面承认多党民主政治,但却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运用司法手段挤压反对党的活动空间。由于政府对反对党采取了较严格的控制措施,例如除大选的10天之外,不允许反对党举行公开集会和发表反政府言论,议会中仅有的几名反对党议员虽可以在议会中自由发表言论,但因传媒受到控制,其作用十分有限。相反,执政党却可以从反对党的政见和群众对反对党的支持中了解民情,调整政策。新加坡政治发展模式是一种东西交融的改良型模式。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都由成文宪法规定,各负其责。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委任议会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依据总理的提名任命内阁成员,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由于人民行动党长期占据议会中绝大多数席位,因而形成了内阁由党的第一把手主持,议长由党内其他领袖担任的格局。宪法规定,总理只能从当选的议员中提名各部部长、政务长、政务次长组成内阁,因而事实上内阁与议会几乎由同一班人马组成。通过这种方式,人民行动党同时控制了内阁和议会,政府的提案在议会中很容易就能得到通过。人民行动党通过法律程序,把党的思想路线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政府贯彻执行。该党不以政党名义发布号召、文件和命令。李光耀、李显龙发表讲话,也是以资政和总理名义。他们强调,公务员“忠于政府,不等于忠于执政党”。表面上看不到以执政党名义发布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淡化政党,强化政府。但对人民行动党党员来说,忠于政府与忠于执政党是一回事。对非执政党来讲,不管是否拥护人民行动党,都必须执行政府决定,因为政府是人民选举的,不是一党一派的政府。这样会减少推行人民行动党的思想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的阻力,把非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在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通过政府牢牢控制领导权。六、提倡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融合,主张宗教间的和谐与容忍。新加坡是多元种族和宗教的社会,其中华人占总人口的77%,马来人占15%,印度人占7%。华人大多信仰佛教、道教,少数信仰天主教或基督教;马来人信仰伊斯兰教;印度人信仰印度教。独立前的新加坡种族仇恨极深,但自1969年以来该国从未发生民族动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加坡选择了多元一体化这一独特的处理民族关系的道路。所谓多元化,是指尊重各民族特性和文化,让各民族按照自己的习俗去选择自己的生活。所谓一体化,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达成认识一致,从而使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重合,进而形成一个民族——新加坡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命运”是新加坡政府在实现国民一体化的过程中所要努力达到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在政治上,政府反复宣传祖国感情,要求人人认识到自己是新加坡人,而不是某一种族集团成员,号召“不分种族,都要在国旗下效忠”。在经济上,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参与经济建设和享受经济成果的机会。为促进民族和睦,新还实施了组屋计划,变种族聚居为种族混居。这种住房分配政策,便于不同种族的居民相互了解。
以上所列各类政体,并不都是平行并列的类型,而是纵横交错的不同形式。各国采取的政体多种多样,各具特色。有的名同实异,有的实同名异;有的大同小异,有的小同大异。这种状况是由当今世界政治多元化的总体格局决定的,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经历和国情特点决定的,这是世界潮流的大趋势,这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此,应当尊重各国人民对本国政体的不同选择,不能强行推广自已的政体形式,更不能粗暴攻击别国的政体形式。但是,各国在选择和改革政体方面,都不应固守自己落后的旧体制旧模式,都应当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不断学习借鉴别国的先进文明成果,取长补短,趋利避害,使各国的政体更加完善成熟,使世界的政体更加优越先进。

(此文发表于2012、3、12--6、17 王振岳论著博客《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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