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杀妻案解读
2015-12-14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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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
百度百科 (了解辛普森杀妻案的始末)
2
凤凰资讯 (
了解杀妻案后续事件)
问题回答
:
1.
辛普森没有杀妻
:
因为
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杀妻的事实
。
2 . 我理解辛普森没判死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控方没能拿出铁证,提供的证据的疑点颇多,都能被否决掉;
二,办案的警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都不够
,致使自身公信力也不足,关键证据遗失;三,辛普森足够富有,请来了顶级的律师和物证专家为自己找出有利的物证和线索 。
3 .没判死刑合理。 假如当时在美国判死刑的条件是杀人,
那么控方的主要证据一一被推翻,杀人的条件不成立
。
主要的证据如下:
a ,辛普森的住处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可是手套大小不符合,辛普森当庭穿戴失败。
b: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c:
现场血迹发现辛普森的DNA
: 警官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并逗留达3个小时。同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而控方没有说明血样的去处,很明显丢失的血样让人怀疑。
控方的主要证据均不是铁证,一一被辩方合理反驳了,而此时控方没能有更多有效的证据证明辛普森的杀人行为 ,所以在现有的条件下, 无法完全证明 辛普森就是凶手,所以无法判其死刑。
4 . 当时有很多人认为辛普森在这么多 控方提出的证据面前应是必死无疑,同时也相信他是凶手,因为证据太多,让大家都觉得此事证据确凿,宣判死刑是板上钉钉的事。 可能社会长期也是这样,当被控方拿出这么多关键的证据后基本上事已成定局,无法推翻。 但是事情的发展确让当时持此观念的人惊讶不已,因为在他们心中,这从来都是死局,如今竟然打开了,当那种从未有过的判决到来时,他们哗然,开始感叹现今法度之变化,他们开始认识到审判更注重客观的证据,注重证据的充分性,更重视嫌犯的生命,法官是以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杀的原则来对待案件。
5, 作者认为死刑犯也不应该判死刑。
作者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国家增多的实例来说明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选择。同时还列举了由于现今办案中的认知不足造成冤死的例子去证明 死刑这种一锤定音的做法并非正确的做法 。
6. 我部分同意作者的观念 , 同意死刑的弊端, 诸如冤假错案的发生后,死刑让这类案件没有回旋的余地。 不同意作者对死刑诸多诋毁,死刑这个制度是人定的, 我们可以更加严格苛刻的去制定这个制度,把他限定在一个极小的圈子里, 以避免一些无谓的冤死 , 但死刑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死刑的存在,不是为了恐吓谁,而是对生命表示一种敬畏,为人们的极端行为厘定对应的责任。
如果每个人都走在正常的轨道上,怎会触碰到死刑?是出于让嫌犯敬畏生命,让一个随意取走别人性命的人为此等毫无底线的事件负责。法官判决死刑也是对生命的一种敬畏,不仅是对杀人犯,也是对死者。就像整个社会存在这样一种契约,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人们也必须为自己的极端行为负责任。如若废除死刑,当人们对生命不再敬畏的时候,当取走别人性命之后不需要负同等的责任时,会有更多的人命如草芥,这种心理就如同你拿走别人10$,
但是你却堂而皇之的只偿还7$甚至更少,这种行为和责任不平衡的状况,会致使我们一个原本一个由责任约束的有序的社会变得杂乱无序。当初我们反对死刑的时候不就是想留下更多生命吗?可是这样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又怎能受到保护呢 ?
7. ”
死刑是政府的逃脱责任的一种手段“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死刑不是当代才有的,
早在人类出现的时候就有了,就这样死刑一直存在到现在。这种说法表明是政府利用了死刑,但是在诸多欧美国家,
法院并非为政府服务,但是他们也存在过死刑
。
对于拐卖儿童,是一件性质很恶劣的事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伤害巨大,但对没有涉及到被害人生命安全的,其罪不至死,判死刑不合理。
8.
我认为林森浩应该被判死刑。
9. 我认为现今不应该废除死刑
,
原因同6
。
10. 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我认为法律会约束义务和责任的部分, 对于不属于义务和责任的部分,属于道德的范畴,即属于道德, 则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亦欲人欲”。所以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是“己所欲人不欲”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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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杀妻案后续事件)
问题回答
:
1.
辛普森没有杀妻
:
因为
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杀妻的事实
。
2 . 我理解辛普森没判死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控方没能拿出铁证,提供的证据的疑点颇多,都能被否决掉;
二,办案的警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都不够
,致使自身公信力也不足,关键证据遗失;三,辛普森足够富有,请来了顶级的律师和物证专家为自己找出有利的物证和线索 。
3 .没判死刑合理。 假如当时在美国判死刑的条件是杀人,
那么控方的主要证据一一被推翻,杀人的条件不成立
。
主要的证据如下:
a ,辛普森的住处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可是手套大小不符合,辛普森当庭穿戴失败。
b: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c:
现场血迹发现辛普森的DNA
: 警官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并逗留达3个小时。同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而控方没有说明血样的去处,很明显丢失的血样让人怀疑。
控方的主要证据均不是铁证,一一被辩方合理反驳了,而此时控方没能有更多有效的证据证明辛普森的杀人行为 ,所以在现有的条件下, 无法完全证明 辛普森就是凶手,所以无法判其死刑。
4 . 当时有很多人认为辛普森在这么多 控方提出的证据面前应是必死无疑,同时也相信他是凶手,因为证据太多,让大家都觉得此事证据确凿,宣判死刑是板上钉钉的事。 可能社会长期也是这样,当被控方拿出这么多关键的证据后基本上事已成定局,无法推翻。 但是事情的发展确让当时持此观念的人惊讶不已,因为在他们心中,这从来都是死局,如今竟然打开了,当那种从未有过的判决到来时,他们哗然,开始感叹现今法度之变化,他们开始认识到审判更注重客观的证据,注重证据的充分性,更重视嫌犯的生命,法官是以宁可错放也不能错杀的原则来对待案件。
5, 作者认为死刑犯也不应该判死刑。
作者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国家增多的实例来说明 废除死刑是文明社会的选择。同时还列举了由于现今办案中的认知不足造成冤死的例子去证明 死刑这种一锤定音的做法并非正确的做法 。
6. 我部分同意作者的观念 , 同意死刑的弊端, 诸如冤假错案的发生后,死刑让这类案件没有回旋的余地。 不同意作者对死刑诸多诋毁,死刑这个制度是人定的, 我们可以更加严格苛刻的去制定这个制度,把他限定在一个极小的圈子里, 以避免一些无谓的冤死 , 但死刑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死刑的存在,不是为了恐吓谁,而是对生命表示一种敬畏,为人们的极端行为厘定对应的责任。
如果每个人都走在正常的轨道上,怎会触碰到死刑?是出于让嫌犯敬畏生命,让一个随意取走别人性命的人为此等毫无底线的事件负责。法官判决死刑也是对生命的一种敬畏,不仅是对杀人犯,也是对死者。就像整个社会存在这样一种契约,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人们也必须为自己的极端行为负责任。如若废除死刑,当人们对生命不再敬畏的时候,当取走别人性命之后不需要负同等的责任时,会有更多的人命如草芥,这种心理就如同你拿走别人10$,
但是你却堂而皇之的只偿还7$甚至更少,这种行为和责任不平衡的状况,会致使我们一个原本一个由责任约束的有序的社会变得杂乱无序。当初我们反对死刑的时候不就是想留下更多生命吗?可是这样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又怎能受到保护呢 ?
7. ”
死刑是政府的逃脱责任的一种手段“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死刑不是当代才有的,
早在人类出现的时候就有了,就这样死刑一直存在到现在。这种说法表明是政府利用了死刑,但是在诸多欧美国家,
法院并非为政府服务,但是他们也存在过死刑
。
对于拐卖儿童,是一件性质很恶劣的事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伤害巨大,但对没有涉及到被害人生命安全的,其罪不至死,判死刑不合理。
8.
我认为林森浩应该被判死刑。
9. 我认为现今不应该废除死刑
,
原因同6
。
10. 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我认为法律会约束义务和责任的部分, 对于不属于义务和责任的部分,属于道德的范畴,即属于道德, 则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亦欲人欲”。所以道德和法律的边界是“己所欲人不欲”的一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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