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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16):什么是精神损害?

2015-12-03 03:01 309 查看
普法知识(16):什么是精神损害?

打官司单凭依据教科书是不灵的。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我们有了依据。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打官司,人民法院受理不受理,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如果法院的大门进不去(不受理),那么,就什么也别说了。

在法学上,人是权利与义务的抽象综合体。有些权利是天赋的,谁都拥有,只是自己往往不知道而已,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什么叫“名誉权”?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怎么判断?且听下回分解。

袁萌 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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