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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1):自动离职(跳槽)不能“任性”

2015-11-14 16:05 232 查看
普法知识(1):自动离职(跳槽)不能“任性”

有些80后“小毛头”喜欢“跳槽”(自动离职),很随便,很“任性”。这种行为好不好呢?后果怎样?为什么?

大家知道,我们任何人都生活在法律制约的环境之中。在现代社会中,不懂”法”(“法盲”),如同盲人走路,是很痛苦的事情。

有的“小毛头”对老板看不顺眼,就“跳槽”。我们知道,”跳槽“就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跳槽”任性必须付出代价。

跳槽”的后果是:用人单 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话,需要承担责任。而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动离职者不享受任何职工待遇,连以往的工龄也要“清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这是国家人事部的规定(1998年的“复函”)。也就是说,“跳槽”者必须面对“净身出户”的严重后果,成为“无业游民”。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用人单位对你作出“自动离职”行政处分,那么,你可以“申辩”,(“申辩权”)要求他们拿出“证据”(举证),证明你有“自动离职”的实际行为(事实),履行法定的义务,否则,“自动离职”处分无效,不能成立(民事诉讼法)。

年轻人不能甘当“无业游民”,要树立远大理想,报效国家。现在,我们的国家实在太可爱了。不知道过去,就不懂得现在。

说明:今天是“光棍节”,祝愿单身汉早日找到女朋友!

袁萌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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