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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股权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09-09 18:21 190 查看
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推出的旨在推动新疆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文件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各地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大的差异,新疆2010年出台的PE行业政策是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这些行业政策以国家法律和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由自治区政府颁布,具有最优化、规范化、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在政策层面优势极大。

一、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疆股权投资企业相关支持和服务

1、 新疆金融办下设“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对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企业,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将优先进行企业或项目推介。

2、 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3、 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等一站式服务。

4、 政府引导基金

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

二、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分析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在新疆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在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已在新疆区域外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迁入新疆,并将法定工商注册地变更至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优惠政策有效期限

1、 在本地注册成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享受的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 迁移到新疆的投资类企业,依据《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享受的政策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为2010年至2020年。

优惠政策

(一) 工商注册登记

在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方面,充分估计到在新疆注册的大多中小型民间资本,在备案管理方面设立更为宽松的准入门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政府备案标准为100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实现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目的是满足一大批投资型上市公司股东向合伙企业变更的需求;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解决已有投资和未来投资的“重复纳税”问题。

(二)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疆注册成立并在金融办备案的企业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18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根据本款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

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1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根据此款规定,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6%。

3、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187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合伙人若为自然人,其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6%。

迁入新疆的投资类企业

迁入我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我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迁入新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条件的,注册地迁入我区后,2010年到2020年,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且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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