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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程序&案例

2015-09-07 10:21 246 查看
减资程序概括如下:

1、公司内部决策

首先,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然后,由股东会来行使决定权。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七)项及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且均为特别决议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多数。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25条,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属于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在减资的时候要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修改章程也须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来说,这一问题在讨论减资时会被一并讨论和决议,因为这是两个相依相连的问题。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书面通知+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处的“通知”针对的是已知其确切联络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众)。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债权人保护程序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5、法定减资额度(会计师验资后出具验资报告)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换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下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40条、第56、第73条。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15、16、18、19条。

二、上市相关案例学习

一>、北新路桥(控股股东单方面减少出资,造成减资)

1、减资原因的陈述

公司自2005年以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对资金的需要越来越大,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早日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而做准备,公司多次讨论增资方案,但当时资本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新股暂停发行较长时间,因对资本市场何时能恢复正常融资判断尚不明朗,为不耽误公司的发展,公司选择在2006年先向原有股东融资,考虑到申请特级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定在31,000万元规模。由于控股股东计划的增资金额较大,涉及其资金的规划和调度,因此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分两次出资。

随着2007年资本市场的好转,由于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获得资本市场特有的多重附加收益,作为一个路桥施工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所带来的品牌优势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①作为公众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海内、外市场树立诚信的品牌形象,无形的广告效应可以促进业务的进一步拓展;②有助于公司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本平台的支持;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技术水平,更快地实现公司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目标。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注册资本必须已足额缴纳。而以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规模和盈利状况,发行后合理的净资产规模约为六个亿左右。如果发行人募足3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后再实施公开发行,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相对于业务规模将偏大,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过度稀释。因此,经发行人与股东慎重研究,控股股东决定放弃第二次出资(在法律形式上体现为控股股东承诺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少),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2、减资履行的法律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了书面通知,并于2007年7月5日,公司在《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2007年10月1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进行了确认。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日出具了兵国资发[2007]215号文对该国有股权的管理予以批复。

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减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减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上表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减资对发行人原有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不构成影响。减资后,发行人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净资产,都仍然远超过一级资质标准在上述方面的要求;理论上减资对发行人最高承揽的单项合同额有一定影响,即由原来减资前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15.5亿元下降到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7.10亿元。事实上,由于国内高等级公路工程的业主通常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工程合同额多数在3亿以内。因此,减资对发行人承揽单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额并无实质影响。

发行人在减资以前承揽的国内工程金额均在3亿元以下,没有承揽超过实收资本5倍的项目。国外项目没有类似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揽项目金额的限制规定。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资质不构成影响,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发行人2007年8月减资时的验资情况

2007年10月18日,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减资时减少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核验。根据验资报告称,“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贵公司减少原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805.00万元,其中减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人民币16,805.00万元”;“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

点评:这个案例说明,公司减资并不是必须各方同时减资,律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同时,这个案例对减资的陈述是比较全面的,从减资的原因、到履行的程序、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方面上都比较到位。

二>、瑞普生物:因出资瑕疵采用减资办法处理

其中,实物资产共82项,主要为过滤器、培养箱、干燥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空调、冰箱等辅助设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由于上述出资存在瑕疵,因此,应由天津畜研所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财产补足出资,并将存在瑕疵的资产退回天津畜研所。考虑到天津畜研所当时不具备补足出资的能力,瑞普高科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减少天津畜研所的500万元出资额,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

此后,瑞普高科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8年4月23日在《北方经济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2008年6月12 日,天津中兴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津中兴财验字(2008)第040号)对本次减资进行了验证。2008年6月17日,瑞普高科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减资过程中,瑞普高科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的500万元出资额包括天津畜研所存在瑕疵的出资427.51万元及现金出资72.49万元。减资500万元免除了天津畜研所补足出资427.51万元的义务,并退回天津畜研所现金出资72.49万元。

2009年8月4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申请从天津牧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减资的批复》(津农科[2009]20 号)对上述减资事项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20日,天津畜研所就上述减资事项出具了《承诺函》:若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则本研究所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因此给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经济损失以及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次减资后瑞普高科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普高科历史出资中存在瑕疵,通过减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资后瑞普高科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足额到位。瑞普高科减资过程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公告程序,减资过程合法、有效。

点评:该案例又一次验证律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减资的方法应该有两种: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另外,该案例也阐述了减资程序的每个细节,只是增加了减资方的承诺函。

目前,已上市的公司中存在减资操作的案例比较多,这里也顺便列举出,方便大家一起学习,他们减资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是解释的思路基本和北新路桥一致,即要说明减资的原因、减资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减资是否存在的潜在纠纷或风险,必要时相关方出具承诺函。相关案例有:齐翔腾达、华中数控、新都化工、长信科技、雅化集团、太阳电缆、泰亚股份、佳隆股份、捷成股份、瑞普生物、杭锅股份、舒泰神、九九久等。

摘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d646f70102eu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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