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11-0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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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 11:48 (星期五)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厅
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全省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时,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地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成立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全省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4-10-31印发
2014年10月31日 11:48 (星期五)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厅
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全省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时,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地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成立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全省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关于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农业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县农业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事关农村深化改革发展全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中央1号和省委文件1号文件都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又先后召开两次专题座谈会研究推进。目前,全省已先后在24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同时,一些非国家级及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下,积极主动启动和推进了该项工作。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全省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收到了预期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启动准备不充分、没有统一的技术指导、参与测量工作的单位(企业)在测绘资质、测量调查手段和技术标准方面缺少监管等问题。为规范推进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2011年,全省启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时,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地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成立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全省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今年5月省委、省政府专题座谈会确定,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列为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全省确权登记影像底图制作及技术支持与监管。目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在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影像底图制作工作,影像底图成果完成后以县(市、区)为单位陆续下发。市(地)农业行政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督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督导。试点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试点;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进度,落实责任。 二、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各市(地)要根据各地实际,先行组织试点,有序推进。可先选择1-2个领导重视、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工作扎实和代表性强的县(市、区),确定若干乡(镇)或村先行试验,探索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模式和技术路线后,再扩展到全县(市、区)域。同时,要结合“三农”特点,灵活安排工作内容,一是要抓住今年秋收后、雨雪封地前的有效时间,开展外业土地测绘工作;二是要抓住元旦和春节两个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有效时间,开展入户调查和确认工作。今年年底前,24个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单位要完成试点工作,特别是国家级整县试点县要严格按照国家进度和标准要求,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三、严明标准,审核把关 农业部今年3月1日发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项行业标准,各市(地)农业行政部门要据此对所属试点地区的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工作底图要使用比例尺1:2000的航摄正射影像图,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要进行实测且精度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同时,按照这“三项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工作中的外业土地测绘、内业建数据库和后期搭建管理服务平台这三个环节要依托专业技术单位来完成。为保障优质技术和人力资源参与这次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凡参与单位都要在我省设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中参与外业测绘的,要具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以上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测绘资质。省农委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将联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技术培训。各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本地试点工作的专业技术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把关和备案,为本地确权登记工作高标准、大面积推开做好技术和人力准备。 四、保障经费,严格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国家、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市、县为主,国家和省级财政对试点工作予以适当补助。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确权登记经费进行专项审计,防止挪作他用,并为全省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测算依据。 五、定期督导,统一验收 各市(地)农业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试点地区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对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技术指导组、政策咨询组和综合调研组对试点地区进行指导和检查。试点任务完成的县(市、区)要及时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人员,依据农业部“三项行业标准”和《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时纠偏矫正,严防“推倒重来”。同时,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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