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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C++》学习笔记条款21 必须返回对象时,别妄想返回其reference

2013-12-24 17:03 253 查看
条款21:必须返回对象时,别妄想返回其reference

     当我们领悟条款20中传值的开销后,总是避免于少用传值,然而在返回对象时,要格外小心了,因为你可能:传

递一些引用或指针指向其实已经不存在的对象。这可不是件好事。
    
     任何时候看到一个reference声明式,你都应该立刻问自己,它的另一个名称是什么?

    
      函数创建新对象的途径有二:在栈空间和堆空间

     
      栈上:即在函数内的局部变量。局部变量在函数返回后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若还对它“念念不忘”,将带来灾难性
后果。所以传引用在栈上不可行。

     
      堆上:在堆上构造一个对象,并返回。看似可行,也埋下了资源泄漏的危险。谁该对这对象实施delete呢?别把这
种对资源的管理寄托完全寄托于用户。所以传引用在堆上不可行。

    
       可能还有一种想法:把“让返回的引用指向一个被定义于函数内部的静态对象”。出于我们对多线程安全性的疑
虑,以及当线程中两个函数对单份对象的处理也可能带来不可测行为。所以静态对象也是不可行的。

   
        一个“必须返回新对象”的函数的正确写法是:就让那个函数返回一个新对象。

   
      编译器实现者实行最优化,用以改善产出码的效率却不改变其观察的行为。所以我们还是老老实实的返回一个对
象吧。

    请记住:
绝不要返回pointer或reference指向一个local stack对象,或返回reference指向一个heap-allocated对象,或返回pointer或reference指向一个local static对象而有可能同时需要多个这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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