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的摘要
2013-03-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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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把几年前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细细研读了一番,虽然这个条例作为我们这个领域的最高规范文件我看了很多遍,但很多条目如果不看释义还是不能深入领会,所以即使是多年前的材料,但依然很有收获,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第六条释义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释义中:给与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被奖励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释义中:地质灾害调查不同于一般的地质矿产调查,不一定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尺进行。
第十一条释义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的结果,但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内容。规划编制主体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交通灯部门。地方规划的批准程序类同全国规划,即先组织专家论证,然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释义中: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才能划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是指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和需要保护的对象而提出的应当给予重点防护的区域。如人口集中居住的城市集镇村庄等。
第十三条释义中: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释义中: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应当依据气象趋势预测,对地质灾害作出短期预报(几个月内);而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属于临灾预报(几天内)。
第十八条释义中: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侧重点,主要是以区域灾害预报,同时兼顾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市级县级年度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无法再可行性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释义中: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是经正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释义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地质灾害后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两种情况的调查内容和目的。
第三十五条释义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界定地质灾害责任人的组织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要包括: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费用、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释义中: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释义中: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的主体,是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条释义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因此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九条释义中:给与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被奖励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释义中:地质灾害调查不同于一般的地质矿产调查,不一定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尺进行。
第十一条释义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的依据是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的结果,但要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内容。规划编制主体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水利交通灯部门。地方规划的批准程序类同全国规划,即先组织专家论证,然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释义中: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才能划定。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是指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和需要保护的对象而提出的应当给予重点防护的区域。如人口集中居住的城市集镇村庄等。
第十三条释义中: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释义中: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应当依据气象趋势预测,对地质灾害作出短期预报(几个月内);而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属于临灾预报(几天内)。
第十八条释义中: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侧重点,主要是以区域灾害预报,同时兼顾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市级县级年度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无法再可行性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释义中: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是经正式批准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释义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发生地质灾害后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两种情况的调查内容和目的。
第三十五条释义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界定地质灾害责任人的组织者。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主要包括:提供地质灾害治理所需费用、制定或者委托制定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向主管部门报送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承担或者委托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释义中: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释义中: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的主体,是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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