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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文件标准租借屋电费结算 下一年起履行

2012-12-30 15:28 411 查看
     通过两个月征求意见修正,近来,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标准租借屋电费结算行动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规则房屋租借人和承租人应遵从“谁用电、谁付费”的准则,合理分管供电公司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告诉》自下一年1月1日实践用电起履行,试行一年。

    目前,广东省供电部分已根本完成对租借屋抄表到户,每栋租借屋计量表后各租借单元的分表则由租借人自行设备。省物价局表明,考虑到租借屋总表后存在用电线路 损耗以及公共照明、水泵加压设备等公共用电的客观实践,《告诉》规则房屋租借人和承租人应遵从“谁用电、谁付费”的准则,合理分管供电公司按总表电量收取 的电费。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线损及公共用电应按照揭露、公平缓简便易行的方法合理分摊。

    《通 知》规则,租借人除按规则与承租人结算电费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租借人向承租人结算电费时,应供给总表当期抄见电量及电费,承租人分表当期抄见 电量及结算电费核算结果等凭据。一起,需求租借人对租借屋内各分电表的抄表周期和抄表时刻应该共同,并尽量与供电部分抄总电表的周期和时刻完成同步。

三种电费核算方法

依据《告诉》规则,租借屋电费结算详细按以下三种状况断定:

1.租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设备完全,即租借人和承租人都设备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可以精确反映的,租借人的实践总电费开销按各分表用电量的份额据实分摊。这种状况的结算电费核算公式为:租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践电量。

2. 租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设备不完全,各承租人设备了分表,租借人自用电未设备分表,因而总表与分表之间存在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精确反映的。因为租借人自 用电未设备分表归于租借人本身职责,然后招致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精确计量,因而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应由租借人承当。这种状况的结算电费核算公式为:租借人 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践电量。

3.租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开销(含线损),其他居民用电的电费开销按上述两种状况对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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