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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永中为何有权继续开发集成Office?

2011-07-30 12:59 387 查看
台资百慕大永中科技在中国大陆受到中方合作者的非法排挤,只得另谋出路。出路何在?
我们设想有甲、乙两人,按照某种事先约定的协议(或合同),共同合作(或合营)去做某一个项目(假设共同合作之成果可以不断累计进行叠加)。假定从某个时刻开始,甲方违规(或违约,即违反了进行合作之上述协议),在通常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面将此项目继续进行下去,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而甲方则只能享受在违规以前的合作成果,一般不能将此项目再继续进行下去,无论用何种方式。这算是对违约者的一种惩罚。
现有甲方(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与乙方(百慕大永中,即EvermoreSoftware,Ltd.),在2008年3月11日,双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决定两者合营无锡永中科技公司,共同开发集成办公套件(名为永中集成Office),但是,很不幸的是,在2009年12月前后期间,甲方连续违约(比如:单方面成立永中软件,掏空双方合营的永中科技,致使其破产),致使百慕大永中科技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进而有权单方面将此合作项目继续进行下去(社会有这种需求),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比如,另外组建公司),而甲方则只能享受在2009年12月之前双方合营永中科技所取得的那些成果,不得继续从事此项工作。
有人说,这是歪理。我说不是。在这个世界上,按照事先约定的某种规矩,以合作方式,多方遵守此规矩,共同去做同一个项目,这本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情。谁犯规(即违约),谁出局,这很公平。否则,天下还有什么规矩可言?对于违规者不给予某种惩罚,否则,这个世界岂不是就要乱套?
现在,博弈的双方是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与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永中科技的中方股东与外方 股东正在进行博弈,这里没有无锡永中软件“小毛头”的什么事情(即发言权),请靠边站,不要胡来。这个道理对与不对,欢迎大家热烈讨论,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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