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报备” 厂商借机垄断政府采购市场
2011-04-0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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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2 16:40 作者:李平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采购人指定国内某名牌(以下称为L牌),并规定了规格、型号和详细的配置参数。项目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同时还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因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关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三家以上的规定,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事后,经向曾经表明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几家潜在供应商询问,才了解到本项目在报管理机构审批之前,也就是在采购方案论证期间,就已经有一家供应商向L牌计算机在陕西的总经销商申报了本项目的设备采购需求,总经销商对这项申报需求作了备案,此后无论是哪家供应商,即使是L牌计算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也不能就本项目向该总经销商申报该项设备采购需求。
另据了解,L牌计算机生产总部还规定,其他供应商不仅不能从这家总经销订货,也不能从其他区域订货或购货,否则就是“串货”,如果串货,不仅要受到处罚,其串货来的设备也没有售后服务保障,L牌计算机在全省范围内的售后服务机构也不会对这些设备提供任何服务。因此,其他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几家供应商均放弃了本次投标机会。
采购人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采购方案中指定品牌,其实就是一种设置特殊性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 府采购市场的一种做法。指定了L品牌,也就意味着其他品牌计算机是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这就从采购方案上排斥了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采购中心“推波助澜”
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在本案例中,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知学校指定品牌采购是在保护其意向的品牌和意向供应商,同时是在有意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竞争,但还是把学校指定品牌的采购方案载入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只能选择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机品牌进行投标,否则将认定其投标无效。这实际上是用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掩盖了采购方案的不合法性,使采购人的违法要求变成了合法要求。
其实,谁都明白,这样在一开始政府采购中心就代理采购人实施了违法操作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把采购人和个别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勾结行为以及管理机构的不作为行为甚至有意违法行为掩盖起来,却把自己推向了风口浪尖,自然而然地滑向了违法的边沿。
“授权报备”垄断市场
一直以来,一些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总是把“授权报备”作为一种策略来应对政府采购,实质上这是一种通过渠道保护达到价格垄断的行为。
从案例中看,这种行为容易使生产厂家与总经销商及其授权代理商联合串通,来钻政府采购的空子,或者共同抵制政府采购活动,其结果必然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受保护的经销商的投机钻营行为,削弱未享受保护的供应商的竞争能力,进而给采购人造成资金损失,使采购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得付出较高的采购成本。
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与某经销商串通,先通过指定品牌,向某一经销商透露采购信息,或者接受某一经销商的建议来确定采购方案,并指使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串通,搞“授权报备”,或者对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授权报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以形成价格联盟,达到排斥其他供应商的目的。
某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采购人指定国内某名牌(以下称为L牌),并规定了规格、型号和详细的配置参数。项目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同时还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因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关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三家以上的规定,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事后,经向曾经表明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几家潜在供应商询问,才了解到本项目在报管理机构审批之前,也就是在采购方案论证期间,就已经有一家供应商向L牌计算机在陕西的总经销商申报了本项目的设备采购需求,总经销商对这项申报需求作了备案,此后无论是哪家供应商,即使是L牌计算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也不能就本项目向该总经销商申报该项设备采购需求。
另据了解,L牌计算机生产总部还规定,其他供应商不仅不能从这家总经销订货,也不能从其他区域订货或购货,否则就是“串货”,如果串货,不仅要受到处罚,其串货来的设备也没有售后服务保障,L牌计算机在全省范围内的售后服务机构也不会对这些设备提供任何服务。因此,其他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几家供应商均放弃了本次投标机会。
采购人指定品牌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采购方案中指定品牌,其实就是一种设置特殊性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 府采购市场的一种做法。指定了L品牌,也就意味着其他品牌计算机是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这就从采购方案上排斥了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采购中心“推波助澜”
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在本案例中,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明知学校指定品牌采购是在保护其意向的品牌和意向供应商,同时是在有意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竞争,但还是把学校指定品牌的采购方案载入了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只能选择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机品牌进行投标,否则将认定其投标无效。这实际上是用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掩盖了采购方案的不合法性,使采购人的违法要求变成了合法要求。
其实,谁都明白,这样在一开始政府采购中心就代理采购人实施了违法操作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把采购人和个别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勾结行为以及管理机构的不作为行为甚至有意违法行为掩盖起来,却把自己推向了风口浪尖,自然而然地滑向了违法的边沿。
“授权报备”垄断市场
一直以来,一些知名品牌的生产厂家总是把“授权报备”作为一种策略来应对政府采购,实质上这是一种通过渠道保护达到价格垄断的行为。
从案例中看,这种行为容易使生产厂家与总经销商及其授权代理商联合串通,来钻政府采购的空子,或者共同抵制政府采购活动,其结果必然是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受保护的经销商的投机钻营行为,削弱未享受保护的供应商的竞争能力,进而给采购人造成资金损失,使采购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得付出较高的采购成本。
当然,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与某经销商串通,先通过指定品牌,向某一经销商透露采购信息,或者接受某一经销商的建议来确定采购方案,并指使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串通,搞“授权报备”,或者对生产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授权报备”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纵容,以形成价格联盟,达到排斥其他供应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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