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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在C++中能否声明为虚函数?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里面能否调用虚函数?

2010-08-18 18:08 267 查看
构造函数不能声明为虚函数,析构函数可以声明为虚函数,而且有时是必须声明为虚函数。
不建议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里面调用虚函数。
构造函数不能声明为虚函数的原因是:
解释一:所谓虚函数就是多态情况下只执行一个。而从继承的概念来讲,总是要先构造父类对象,然后才能是子类对象。如果构造函数设为虚函数,那么当你在构造父类的构造函数时就不得不显示的调用构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防错,试想如果你在子类中一不小心重写了个跟父类构造函数一样的函数,那么你的父类的构造函数将被覆盖,也即不能完成父类的构造.就会出错。
解释二:虚函数的主要意义在于被派生类继承从而产生多态。派生类的构造函数中,编译器会加入构造基类的代码,如果基类的构造函数用到参数,则派生类在其构造函数的初始化列表中必须为基类给出参数,就是这个原因。
虚函数的意思就是开启动态绑定,程序会根据对象的动态类型来选择要调用的方法。然而在构造函数运行的时候,这个对象的动态类型还不完整,没有办法确定它到底是什么类型,故构造函数不能动态绑定。(动态绑定是根据对象的动态类型而不是函数名,在调用构造函数之前,这个对象根本就不存在,它怎么动态绑定?)
编译器在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的时候并不知道你要构造的是一个基类的对象还是一个派生类的对象。
析构函数设为虚函数的作用:
解释:在类的继承中,如果有基类指针指向派生类,那么用基类指针delete时,如果不定义成虚函数,派生类中派生的那部分无法析构。
例:
#include "stdafx.h"
#include "stdio.h"
class A
{
public:
A();
virtual ~A();
};
A::A()
{
}

A::~A()
{
printf("Delete class AP/n");
}
class B : public A
{
public:
B();
~B();
};

B::B()
{ }

B::~B()
{
printf("Delete class BP/n");
}
int main(int argc, char* argv[])
{
A *b=new B;
delete b;
return 0;
}

输出结果为:Delete class B
Delete class A

如果把A的virtual去掉:那就变成了Delete class A
因此在类的继承体系中,基类的析构函数不声明为虚函数容易造成内存泄漏。所以如果你设计一定类可能是基类的话,必须要声明其为虚函数。正如Symbian中的CBase一样。Note:
1. 如果我们定义了一个构造函数,编译器就不会再为我们生成默认构造函数了。
2. 编译器生成的析构函数是非虚的,除非是一个子类,其父类有个虚析构,此时的函数虚特性来自父类。
3. 有虚函数的类,几乎可以确定要有个虚析构函数。
4. 如果一个类不可能是基类就不要申明析构函数为虚函数,虚函数是要耗费空间的。
5. 析构函数的异常退出会导致析构不完全,从而有内存泄露的问题。最好是提供一个管理类,在管理类中提供一个方法来析构,调用者再根据这个方法的结果决定下一步的操作。
6. 在构造函数不要调用虚函数。在基类构造的时候,虚函数是非虚,不会走到派生类中,既是采用的静态绑定。显然的是:当我们构造一个子类的对象时,先调用基类的构造函数,构造子类中基类部分,子类还没有构造,还没有初始化,如果在基类的构造中调用虚函数,如果可以的话就是调用一个还没有被初始化的对象,那是很危险的,所以C++中是不可以在构造父类对象部分的时候调用子类的虚函数实现。但是不是说你不可以那么写程序,你这么写,编译器也不会报错。只是你如果这么写的话编译器不会给你调用子类的实现,而是还是调用基类的实现。
7. 在析构函数中也不要调用虚函数。在析构的时候会首先调用子类的析构函数,析构掉对象中的子类部分,然后在调用基类的析构函数析构基类部分,如果在基类的析构函数里面调用虚函数,会导致其调用已经析构了的子类对象里面的函数,这是非常危险的。
8. 记得在写派生类的拷贝函数时,调用基类的拷贝函数拷贝基类的部分,不能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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