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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解读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不限许可证数量

2010-06-24 14:41 369 查看
  6月23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今日下午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央行负责人称,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央行不会对《支付业务许可证》做数量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央行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此前,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在其官网上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称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目前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须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由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许可证者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还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如欲取得全国《支付业务许可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今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强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他并透露,目前已经提交支付业务登记材料的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中多数为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该负责人还表示,央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只会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这些要求涉及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人资质、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资质,以及支付机构的变更、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办法的惩罚措施等条款。

  该负责人在最后表示,央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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