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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

2009-02-25 20:47 155 查看
《互联网天地》09年第二期约稿
08年12月22日,北京高院就娱乐基地起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裁定百度MP3搜索合法,娱乐基地败诉。虽然这起诉讼暂时尘埃落地,但是由此引发的关于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限定,却是一个值得探究和思考的命题。这两年来,由搜索引擎引发的官司,此起彼伏,通用搜索如谷歌、百度,垂直搜索如爱帮、去哪儿,都先后遭遇了诉讼门。这些诉讼虽然原因不尽相同,但是集中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笔者认为,讨论这一问题,首先要清楚搜索作为一个互联网工具,有着三个方面的权利边界,即,技术权利边界,道德权利边界和法律权利边界。
关于技术权利边界。搜索引擎作为一个重要的互联网应用工具,它的诞生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网民,可是,随着搜索引擎的商业化运营,一些附着在利益之上的博弈开始衍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技术工具和商业道具的博弈,当搜索引擎成为商业企业的一个利润发动机之后,吸金就成了搜索引擎不堪承受之重,这款犀利的技术工具,在某些方面被人为的钝化了,如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奶粉屏蔽事件和百度竞价排名模式遭质疑和诟病,就是这种博弈的效应显影;第二个方面,搜索引擎和SEO的博弈。作为搜索引擎带动起来的一项关联技术和产业,对于SEO的存在,搜索引擎并不是完全的抱着敌视或反对的态度,实际上SEO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搜索引擎的效率和准确性,但是SEO的一个负面效应不可忽视,那就是被商业利益主导的优化技术和搜索引擎自身开发的竞价排名模式一样,在搜索结果上也将对网民产生一定的误导。在这两种博弈之下,搜索引擎的技术边界,既在努力向纵深拓展,如百度的阿拉丁计划,就吹响了向“暗网”进军的号角,但一定程度上商业利益又扭曲了搜索引擎的攻击方向,弱化了爬虫的抓取有效性。基于第一种博弈产生的技术偏离,如果搜索提供商能够调整赢利模式,很容易得到纠正,而基于第二种博弈产生的误导和扭曲,则在一定范围和有限容忍度之内,将长期存在。
关于道德权利边界。作为一款技术工具,搜索引擎本身并不具备道德感,可是由于搜索服务提供商在逐利心理驱使下,内心的道德自律逐渐瓦解,流量为王变成搜索引擎的金科玉律,于是色情信息链接等有违道德的手段,成为一种潜规则。09年1月5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公布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首批曝光网站名单中,谷歌和百度赫然名列前两位,谷歌的问题是“网页搜索”、“图片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淫秽色情网站链接;百度的问题是“百度贴吧”、“百度空间”中存在大量的低俗图片,部分版块存在淫秽色情的内容,“百度搜索”的“网页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淫秽色情网站链接。另一个有关道德边界的问题,就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传出的百度有偿屏蔽负面信息问题,这一传闻因为没有权威部门认定,迄今真假难判,但是这也揭开了一个可能存在的致命伤痕,商业利益将搜索引擎对于社会和公众应该负有的道德责任感彻底吞噬掉了。实质上,搜索引擎的道德边界,是受搜索服务提供商支配和圈定的,适当约束搜索引擎的商业触角,将其框定在一定限度内,使其有所收敛,目前来看,已经是很有必要且势在必行。
关于法律权利边界。北京高院关于娱乐基地诉百度MP3侵权一案判决中,有两个关键点,值得关注,其一,法院确认,就MP3搜索而言,搜索引擎的现有技术只能基于关键词进行搜索,如果将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按歌曲名称进行屏蔽,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出现删除或屏蔽错误的情形,因而仅提供关键词而没有具体链接地址的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权利通知的要求;其二,法院认为,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存储被链接的涉案歌曲,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笔者之所以认为这是两个关键点,是因为第一点中,法院提到了权利通知的要求这个问题,而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确明确的要求权利主张人提供网络地址。《条例》相关条款对搜索引擎的权利边界,是有明确约束和规范的,用以制衡的手段就是权利人的主张和通知;而第二个关键点中,法院认定百度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值得商榷,首先百度是一个网站,其次搜索是互联网技术,一个网站应用互联网技术给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如果不算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算什么行为?这是一个疑点,也是一种悖论。
关于搜索引擎的技术、道德、法律三个方面的权利边界限定,已经到了一个应该加以解决的时间节点,而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商业模式和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而这需要在法律明晰规范的基础上,用技术手段和道德自律来完成。(陆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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