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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一些复习笔记

2008-07-02 21:11 197 查看
1、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指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是我国民事责任最基本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责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丢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2、“占有”中的“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利益,对已经灭失的利益不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付赔偿责任。

3、在债权人不领受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其无法给付占全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被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之后一样,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于债权人。

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姓名权包括的内容:自主的命名权;正常的姓名使用权;合法的改名权。

5、诉讼时效有三: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年,效力优于普通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间,20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有关规定,但适用时效延长的有关规定。)

6、诉讼时效中止,亦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律事由消灭之日继续进行的情况。

7、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基本法律事实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社会关系,二是授权行为。其中典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前者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后者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8、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是指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内容主要是以赔偿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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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指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以是否交付实物为条件的标注,可以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求当事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

1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所具有的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主要有: A、违法性是其本质特征; B、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该民事行为无效或是否主张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该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均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C、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D、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E、乘人之危而未被对方意思的民事行为; F、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G、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 H、因以合法的形式而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 I、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1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条件方可成立。

14、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与人身主体关系密切(但并非所有的人身权都不可转让),能够引起财产权利的产生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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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有效存在。

19、可变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裁判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
可变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

20、占有,是指对事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的特征:占有是一中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法律权利;占有具有公信力,并且使占有人获得占有物的实体权利;占有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某物;占有人在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是现存财产秩序的外在表现,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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