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
2008-02-2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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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保证调查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与对象
(一)主要目的
1. 提高各级土地调查技术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及质量监控能力,掌握土地调查专业知识、调查操作技术和质量检查控制技能,使其能够胜任本次调查的技术与行政管理工作。
2. 提高专业调查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统一调查技术要求、操作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提高成果质量。
3. 提高师资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统一师资队伍对调查技术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的认识,使各级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培训对象
1. 负责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的师资人员。
2. 各省级负责调查组织实施协调的行政与技术管理人员。
3. 各市、县级从事土地调查的行政及技术管理人员。
4. 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写全国统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基础理论知识
开展土地调查相关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测绘、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调查等基础知识,以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技术标准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包括对总体方案、实施方案以及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等要求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三)实际操作方法
根据调查技术流程,对调查每一阶段和每一道工序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包括调查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数据建库、数据汇总以及图件编制和成果分析等。
(四)项目管理
对项目招投标、经费管理、计划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和办法进行培训。
(五)检查验收
对检查验收的制度、程序、内容、方法、评价指标等进行培训。
三、培训形式
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培训需求、课程设计、组织管理和培训评估等教学的主要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课堂培训、试点示范、现场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主要形式有:
(一)课堂培训
采取短期培训班方式,在土地调查工作开展前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集中办班培训,以多媒体现场示范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实地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开展实际操作示范,提高调查人员的实际作业能力,掌握土地调查的技术流程、操作方法、成果质量要求。
(三)示范交流
召开现场会,交流土地调查的经验和具体做法,总结土地调查经验、教训,展示土地调查的各个环节和最终形成的成果。
(四)网络辅导
利用网络技术,在各级国土资源网站上开办网络课堂,将土地调查培训内容放到网上,随时可以查阅、学习,同时开办网络信箱,定期解答地方土地调查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四、组织形式与培训重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培训分层次组织实施,采取国家级培训和地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进行考核管理。地方培训工作由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分工与要求
1. 国家级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对承担调查培训的师资队伍、省级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的人员、承担国家级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培训;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任务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培训。
2. 地方培训
省级负责对承担省、地、县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和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地方任务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市)、县(区)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土地调查培训;承担地方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培训。专业队伍中经过省级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他人员由专业队伍自行组织培训。地(市)、县(区)负责对乡级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二)培训重点
针对师资队伍、各级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和调查专业队伍等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 师资队伍
全面培训,包括全面理解掌握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规程、规范、标准等内容。
2. 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
重点是管理培训,包括理解总体方案、实施方案;了解规程、规范、标准的内容;掌握调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生产管理及检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3. 专业队伍
重点是技术培训,包括对规程、规范、标准的理解,熟悉遥感影像地类判读,掌握具体调查方法。
五、培训考核
全国土地调查办对培训工作、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监督。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学员填写质量反馈表,对培训质量作全面评议。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学员反馈意见,完善培训工作。
培训主办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结业考试,从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人员比例低于30%的专业队伍,不得从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六、实施计划
(一)准备阶段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编制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
(二)前期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2007年7月底前完成省级师资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后的师资人员方可开展再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2007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对省级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调查底图生产、调查成果核查专业队伍进行培训。
省级及市县调查办在2007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对各级管理人员及调查专业队伍进行培训。
(三)中期培训
从2007年9月开始,在调查不同阶段,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
(四)后期培训
在调查汇总阶段,开展统一时点变更、成果汇总、数据库成果汇交及更新维护等专题培训。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保证调查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与对象
(一)主要目的
1. 提高各级土地调查技术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及质量监控能力,掌握土地调查专业知识、调查操作技术和质量检查控制技能,使其能够胜任本次调查的技术与行政管理工作。
2. 提高专业调查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统一调查技术要求、操作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提高成果质量。
3. 提高师资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统一师资队伍对调查技术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的认识,使各级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培训对象
1. 负责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的师资人员。
2. 各省级负责调查组织实施协调的行政与技术管理人员。
3. 各市、县级从事土地调查的行政及技术管理人员。
4. 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写全国统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基础理论知识
开展土地调查相关基础知识培训,主要包括测绘、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调查等基础知识,以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技术标准
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包括对总体方案、实施方案以及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等要求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三)实际操作方法
根据调查技术流程,对调查每一阶段和每一道工序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包括调查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数据建库、数据汇总以及图件编制和成果分析等。
(四)项目管理
对项目招投标、经费管理、计划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和办法进行培训。
(五)检查验收
对检查验收的制度、程序、内容、方法、评价指标等进行培训。
三、培训形式
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把培训需求、课程设计、组织管理和培训评估等教学的主要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课堂培训、试点示范、现场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主要形式有:
(一)课堂培训
采取短期培训班方式,在土地调查工作开展前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集中办班培训,以多媒体现场示范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实地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开展实际操作示范,提高调查人员的实际作业能力,掌握土地调查的技术流程、操作方法、成果质量要求。
(三)示范交流
召开现场会,交流土地调查的经验和具体做法,总结土地调查经验、教训,展示土地调查的各个环节和最终形成的成果。
(四)网络辅导
利用网络技术,在各级国土资源网站上开办网络课堂,将土地调查培训内容放到网上,随时可以查阅、学习,同时开办网络信箱,定期解答地方土地调查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四、组织形式与培训重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培训分层次组织实施,采取国家级培训和地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进行考核管理。地方培训工作由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分工与要求
1. 国家级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对承担调查培训的师资队伍、省级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的人员、承担国家级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培训;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任务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培训。
2. 地方培训
省级负责对承担省、地、县从事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和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地方任务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市)、县(区)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土地调查培训;承担地方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培训。专业队伍中经过省级培训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他人员由专业队伍自行组织培训。地(市)、县(区)负责对乡级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
(二)培训重点
针对师资队伍、各级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和调查专业队伍等不同培训对象,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 师资队伍
全面培训,包括全面理解掌握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规程、规范、标准等内容。
2. 土地调查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
重点是管理培训,包括理解总体方案、实施方案;了解规程、规范、标准的内容;掌握调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经费管理、生产管理及检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3. 专业队伍
重点是技术培训,包括对规程、规范、标准的理解,熟悉遥感影像地类判读,掌握具体调查方法。
五、培训考核
全国土地调查办对培训工作、培训质量、培训效果进行检查监督。每期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学员填写质量反馈表,对培训质量作全面评议。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学员反馈意见,完善培训工作。
培训主办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结业考试,从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人员比例低于30%的专业队伍,不得从事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六、实施计划
(一)准备阶段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编制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
(二)前期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2007年7月底前完成省级师资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后的师资人员方可开展再培训。
全国土地调查办在2007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对省级技术及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调查底图生产、调查成果核查专业队伍进行培训。
省级及市县调查办在2007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对各级管理人员及调查专业队伍进行培训。
(三)中期培训
从2007年9月开始,在调查不同阶段,针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
(四)后期培训
在调查汇总阶段,开展统一时点变更、成果汇总、数据库成果汇交及更新维护等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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