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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

2007-09-08 23:33 309 查看
[align=center]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align]
学时:3小时

[align=center]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align]
一、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分类和体系
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根据竞争法的内容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合理原则: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能够比较好地配置社会资源。竞争会产生消极的后果即反竞争行为,而且会限制竞争。市场必须消除反竞争。合理即符合竞争的一般规律,使得竞争正常运行。
合法原则:进入市场经济后,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所谓合法,就是要求竞争者依法竞争。

三、竞争法的功能和地位
功能:
1、政策功能;
2、有效配置资源功能;
3、有序竞争功能。
竞争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竞争法的产生取决于反竞争行为需要禁止。
竞争法是“经济宪法”:只有在竞争法的框架里,我国国民经济才在有序的市场竞争中得以发展壮大,也只有在竞争法的框架里,竞争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益和国家利益才能得以保障。

[align=center]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align]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在于: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与消除。
特征:
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由法律规定;
执法机构的行政性与独立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相应的竞争执法机构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采用被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手段而实施的竞争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为的消极性: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其是否过错,都会对其他竞争者、消费者、竞争秩序造成消极后果。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冒混淆行为:假冒和冒充其他产品的名称、商标、质量、产地等。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和购买商品的行为。
3、虚假广告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竞销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销售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界限而实施的有奖销售行为。
7、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或者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
8、搭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其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9、限制竞争行为:“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通称“限制竞争”行为。

[align=center]第三节 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align]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垄断是一种独占地位,在市场的某一领域中占据独占地位或绝对优势的地位。
垄断行为是多个竞争者联合占据市场某一领域独占地位或绝对优势的行为。
垄断和垄断行为,又称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在于消除与禁止不利于竞争的垄断与垄断行为。

二、垄断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垄断行为,是指被法律禁止的具有对市场控制力的行为。
反垄断法上垄断行为构成的条件是:
1、违法性:只有违反《反垄断法》,才构成垄断行为;
2、社会危害性:会危害其他竞争者、消费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3、 主体的多样性:一般实施垄断的是社会经济组织,但是在我国还存在“行政垄断”,其主体不仅有社会经济组织,还有政府部门。

三、垄断行为的种类
独占:市场中只有一个竞争者,或者该竞争者在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联合协议:若干个竞争者通过协议联合行动,排挤其他竞争者,达到垄断目的;
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其他竞争者、消费者权益;
兼并: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兼并;
行政垄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竞争秩序被破坏。

四、法律上的垄断概念和经济学上的垄断概念的差别

五、各国对垄断形式的规定

六、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地位

[align=center]第四节 竞争执法[/align]
一、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我国竞争执法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技术监督局等)。
其他国家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职权:制定有关竞争或者反对反竞争行为的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解释现有的竞争法律与竞争法规;调查处理反竞争行为。

二、竞争执法程序
根据竞争执法机构设置的目的,该机构的一项任务,就是要消除与禁止反竞争行为。
检查与举报—立案—调查—处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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