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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相关纳税规定 已购公房首次卖免营业税

2005-10-26 09:32 756 查看
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六大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能像销售普通住房一样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昨天,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前按照非普通住房标准缴税,今后均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此外,对于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的,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

  自今年6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时,购房2年的时限,已经成为了能否获得税收优惠的关键环节。不过,由于本市此前有关规定没有对于这一时间的认定作出规范,因此在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此,这次三部门规定,今后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以孰先原则确定。

  另外,首次上市交易的这六类住房,如因一些合理的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链接·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凡购买后超过2年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向卖房者计算征收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普通住房,则免予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按房价的1.5%,向购房者计征契税;非普通住宅的,则按3%的税率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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