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2005-01-2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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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第4条规定,税务总局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个人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
根据《税法》第4条规定,税务总局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个人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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